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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94號
債 權 人 桃廣碩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少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新名人賞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債務人現任主任委員當選證明之證明文件影本,並提出其法定代理人即主任委員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及釋明其依據(若無法釋明,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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