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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促字第210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非訟代理人 戴安妤
債 務 人 蔡育釧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柒萬零柒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參萬肆仟捌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捌佰元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柒萬伍仟壹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三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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