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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2291號
債 權 人 捷凱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昭仁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温堃博、温建成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温堃博、温建成之最新戶籍謄本,亦未提出符合請求金額之計算明細表,復未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等);
又依連帶保證書內容所示,連帶保證人之保證內容並不及於債務人向公司借款之責任,故債權人應提出其他足以釋明請求温建成負連帶給付之依據;
債權人並應更正為正確請求金額(未屆期之部份不得請求);
經本院民國111年3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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