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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3092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江志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江志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本件係經由電子平台所成立之消費借貸契約:1、兩造是否已「合意」成立消費借貸契約?2、有關債務人之簽章,究係採電子簽章亦或採數位簽 章方式為之,是否符合電子簽章法之規定?債權人 應就上開兩點提出符合電子簽章法規定之驗證方式 ,且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
三、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
四、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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