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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3164號
債 權 人 禾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占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政東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政東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經債務人簽章系爭工程之估價單或報價單(含承攬項目、單價、總金額等)。
三、經兩造簽章確認系爭工程之合約書(含承攬工程項目明細)。
四、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請款單及發票。
五、經業主及債務人公司簽章確認系爭工程已全部完工且驗收合格之書面證明。
六、與請求金額相符之下列證明文件:1、或經管轄區調解委員會之調解成立證明書。
2、或民事庭法官成立之調解或和解筆錄。
七、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八、債務人公司收受催告函後之覆函。
九、具狀敘明:系爭工程總價若干?各次完工及約定付款時點、及付款條件為何?目前完工及付款進度為何?同時檢附與主張相符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
十、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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