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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3370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非訟代理人 陳彥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琮翔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本件係經由電子平台所成立之消費借貸契約:1、兩造是否已「合意」成立消費借貸契約?2、有關債務人之簽章,究係採電子簽章亦或採數位簽 章方式為之,是否符合電子簽章法之規定?債權人 應就上開兩點提出符合電子簽章法規定之驗證方式 ,且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
二、本件違約事實究為何?究該當兩造契約何一條項款而屬違約?是否喪失期限利益?是否應事先催告始生效力?若是,請提出催告函及回執;
若否,亦應敘明其依據之契約項款為何?三、與請求金額相符,且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須字體適中、影印清晰且足資辨識,如:帳務查詢資料、交易往來明細等)。
四、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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