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1,促,4693,202206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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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4693號
債 權 人 徐佩萱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蔡友堂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蔡友堂之最新戶籍謄本,亦未提出符合請求金額之計算明細表、利息起算日之依據、債務人於民國109及110年之財產所得清單,復未提出離婚協議書所載「債務人有償還能力」之條件已成就之釋明文件、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等);

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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