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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127952號
債 權 人 儒德國際食品有限公司即儒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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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段玉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金映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拆屋還地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127條規定,依執行名義,債務人應為一定行為而不為者,執行法院得以債務人之費用,命第三人代為履行。
二、經查,債權人持執行名義即本院110年度桃簡字第1644號和解筆錄(下稱系爭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請求債務人依系爭執行名義第1項所載履行,次觀以系爭執行名義第1項固記載:「被告(即債權人)同意由原告(即債務人)將座落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編號A所示鐵皮突出物拆除,並就上開突出物不主張任何權利」,惟核其文義,可知債務人不因債權人之上開同意而負有法律上之作為義務,則債權人就系爭執行名義第1項所為之聲請,本院無從執行,應予駁回。
縱債權人嗣表示其業收受本院112年度續簡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並陳明系爭執行名義之後可能裁定撤銷等語,亦無礙上開審認結果,附予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藝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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