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1,司執,23349,2023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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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23349號
聲請人 即
債 權 人 鴻發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吳宗霖
相對人 即
債 務 人 中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賴榮振
代 理 人 沈明欣律師
債 務 人 良友商務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更名:一品商務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區○○街○段00號00樓法定清算人 賴張里琦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執行名義為確定終局判決者,除當事人外,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亦有效力,此觀強制執行法第4條之2第1項第1款規定自明。

使既判力主觀效力及於當事人以外之人。

而該條所謂繼受人包括因法律行為而受讓訴訟標的之特定繼承人在內。

而所謂訴訟標的,係指為確定私權所主張或不認之法律關係,欲法院對之加以裁判者而言。

至法律關係,乃法律所定為權利主體之人,對於人或物所生之權利義務關係。

惟所謂對人之關係與所謂對物之關係,則異其性質。

前者係指依實體法規定為權利主體之人,得請求特定人為特定行為之權利義務關係,此種權利義務關係僅存在於特定之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倘以此項對人之關係為訴訟標的,必繼受該法律關係中之權利或義務人始足當之,同法第254條第1項亦指此項特定繼受人而言(最高法院61年台再字第186號判例意旨參照)。

又建物之拆除,為事實上之處分行為,僅所有人或有事實上處分權之人,方有拆除之權限。

倘執行名義所載之債務人於訴訟繫屬後將事實上處分權移轉與第三人,該債務人既無處分權,債權人仍列其為執行債務人,而不列受讓之第三人為執行債務人,即有執行不能之情形,應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60號裁定意旨可參)。

二、經查:㈠本件債權人持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053 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769號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即債務人中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開發公司)、良友商務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嗣於110年12月8日更名一品商務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良友開發公司、一品商務公司)應自門牌號碼為桃園市○○區○○路00號12樓建物樓頂上如確定判決之附圖編號B所示之建物(下稱系爭建物)遷出後,將該建物返還債權人。

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1日核發自動履行命令命債務人於收受執行命令15日內將系爭建物騰空返還債權人未果。

又一品商務公司已廢止登記,公司之董事長賴張里琦在公司無選任清算人或章程另有約定,自為法定清算人,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章程及本院111年4月22日函文在卷可參(分見卷第53-55頁、第60-61頁、第69頁),合先敘明。

㈡本院於111 年8 月19日履勘系爭建物,①在場第三人金豪麗旅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豪麗公司)股東張近春稱:B建物內除大門右側牆邊一個馬達、管線及二個鍋爐(即附圖編號1至3,下稱編號均以附圖所示)外,其餘均非一品商務公司所有,編號7、8、9及14之動產為金豪麗公司所有等語。

②另在場第三人茂榮大廈管理委員會(下稱茂榮管委會)總幹事黃安麗則稱:系爭建物內部管線為公寓大廈住戶公設設備,編號4至6、10管線為社區所有,編號12、13為台灣電力公司所有,編號16即天花板五個消防設備屬社區所有,是必要消防設備等語。

③債務人中國開發公司則稱:編號1至3設備已出售予第三人一品佶有限公司所有(下稱一品佶公司),並於111年8月26日提出買賣書、統一發票為證(見卷第104-105頁)。

④第三人一品佶公司到場稱:中國開發公司所有之編號1至3原出租予一品商務公司,嗣本公司已向中國開發購得編號1至3,目前由本公司占有使用。

⑤債務人一品商務公司亦稱:除編號1至3外,均非一品商務公司所設置,編號1至3已由第三人一品佶公司取得所有權等語,亦有履勘現場筆錄、債權人陳報附圖一即系爭建物內器具配置圖說明表、彩色照片16張在卷可參(分見卷第93至94頁背面、第107至115頁)。

又一品商務公司已廢止登記,公司之董事長賴張里琦在公司無選任清算人下,自為法定清算人,有公司變更登記表、本院111年4月22日函文在卷可參(分見卷第53-55頁、第69頁),而賴張里琦除係良友開發公司法定代理人賴意絍之配偶外,更是一品佶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有戶籍謄本、商工登記查詢表在卷可稽(分見卷第63頁、第96頁),公司負責人間關係密切,惟執行法院僅得形式審查,合先敘明。

是以,針對編號1至3部分債權人系依民法第962條之規定提起本案訴訟,而第三人一品佶公司係訴訟繫屬後,向債務人中國開發公司買賣取得,參酌上開意旨,編號1至3現占有人一品佶公司是否為本件執行名義既判力主觀範圍所及之人,已有疑問。

㈢況且,因第三人一品佶公司以買賣原因取得所有權並占有使用中,有事實上之處分權,已如前述,故不論債務人中國開發公司或一品商務公司,均已喪失事實上之處分權,債權人自不得請求渠等拆除遷讓,縱認有既判力主觀效力所及之適用,亦應改列一品佶公司為債務人。

債權人明知上情,具狀稱上開債務人或第三人之陳述,仍請求依確定判決之主文執行強制拆除、並為保全日拆除費用而聲請查封中國開發公司之不動產(見卷第106頁背面、第171頁),明顯與上開意旨未合,就編號1至3部分,應於駁回。

㈣至於編號1至3以外之動產部分,第三人金豪麗公司主張為伊所有。

本件債權人於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053號遷讓房屋審理中曾主張追加金豪麗公司、茂榮管委會為被告,法院以有延滯訴訟為由裁定駁回(見卷第6頁,判決書第15-19行)。

債權人遂另外對金豪麗公司、茂榮管委會提起遷讓房屋訴訟,目前由本院民事庭以110年訴字第21號審理中,業經執行法院調卷核閱無訛,足認本件債權人就編號1至3以外之動產,並無執行名義,亦即債權人所持前開執行名義之效力,並不及於編號1至3以外之動產,且本件債務人亦無任何拆除之義務,債權人此部分之請求,亦屬無據。

㈤至於債權人於112年5月24日具狀以保全執行執行拆除費用及權益為由,聲請查封債務人中國開發公司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見卷第171頁)云云,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769號民事判決主文已載明:「一、原判決關於㈠主文第二項命中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貳萬零陸佰玖拾貳元本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

㈡主文第三項命中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按月給付新臺幣參佰壹拾玖元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

㈢主文第二項除上開㈠部分外,命中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給付逾新臺幣參拾萬零壹佰捌拾伍元本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

㈣主文第三項除上開㈡部分外,命中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按月給付逾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元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

㈤駁回鴻發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後開第三項之訴部分,暨訴訟費用負擔之裁判均廢棄。

二、上開㈢、㈣廢棄部分,鴻發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足認債權人之金錢請求金額非高,又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商業用,有第二類登記謄本在卷可參(見卷第172頁),考量債務人中國開發公司目前仍營業中,附表不動產亦非該公司之唯一財產,債權人自得另行執行公司之其他財產,然竟捨此不為,明顯違反比例原則,自應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司執字023349號 財產所有人:中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2513 桃園市○○區○○段 ○○○段000地號 -------------- 桃園市○○區○○路00號11樓 12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商業用 11樓層: 32.82 合計: 32.82 露台21.86 全部   備考 含共同使用部分5293建號及增建部分之持分,隨同主建物一併查封      2 5308 桃園市○○區○○段 ○○○段000地號 -------------- 桃園市○○區○○路00號11樓 12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商業用 11樓層: 27.29 合計: 27.29 露台10.98 全部   備考 含共同使用部分5293建號及增建部分之持分,隨同主建物一併查封      

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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