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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婚字第431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廖希文律師
複 代理人 張裕芷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姚重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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