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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28號
上 訴 人 立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1年度建字第128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10,0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9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若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又本件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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