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1,建,20,2023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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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建字第20號
原 告 江永邦即連城水電行

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律師
被 告 湯璿蓉即盛恩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陳志峯律師
郭明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2674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富耕建設有限公司將位於新北市中和區板南路與連勝街口之機電工程(下稱系爭工程)委託訴外人宏揚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宏揚公司)承攬施作,而宏揚公司又將系爭工程部分轉包予被告施作,被告再將其承攬之部分工程即如附表所示之工程轉包予原告承攬施作,兩造約定承攬報酬為新臺幣(下同)2,207,205元。

原告就如附表所示之工程均已完工,惟被告僅給付工程款229,260元,尚有餘款1,977,945元尚未給付原告,爰依兩造間之承攬契約,請求被告給付承攬報酬。

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1,452,420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系爭工程係宏揚公司委由被告施作,而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工項(即原證1編號9至15),被告有委請原告施作,實際承攬範圍如被證一請款單所載,而被告業已將原告有施作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工項之工程款229,320元給付予原告(扣除匯費60元後為229,260元),而如附表編號15所示工項部分於兩造承攬關係存在時並未施作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原告就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即原證1編號9至15)之工項有承攬被告所發包之工程。

(二)被告至少已經給付原告承攬報酬229,260元。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原告主張本件兩造間所約定承攬契約之範圍即如附表所示之工項云云,除如附表編號1至7為被告所不爭執外,其餘均為被告所否認,是原告自應就如附表編號8至53所示工項在兩造所約定之承攬契約範圍內一情,負舉證責任。

惟觀諸原告所提出原證1:工程項目計價單所載(見新北院卷第13至15頁),該計價單係被告與宏揚公司間之工程估驗計價單,且其上並無任何被告署名或簽認之處於其上,原告復自承其上手寫部分記載均係原告所寫等語(見本院卷第141頁),本件無從僅以原告自行圈註之工項,即認係兩造承攬契約所約定之工項,此外,未見原告提出其他證據資料以實其說,是僅能認定兩造承攬契約約定之範圍為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工項,其餘工項均難認屬兩造承攬契約之範圍。

(三)次按承攬人應俟完成全部之工作,定作人始有給付報酬之義務,故承攬人請求定作人給付報酬,自應就其已完成之工作負舉證責任。

本件原告雖主張其就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工項均已完工云云,惟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原告應就其已完成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工作負舉證責任。

而遍觀原告所提出之現場照片,均無從認定其拍攝之時間、地點,無從作為對原告有利之認定。

而證人即宏揚公司負責人楊熙仁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宏揚公司將系爭工程中之水電及消防勞務部分轉包被告,伊對於兩造間轉包關係不清楚,而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即原證1編號9至14)被告有施作,但有瑕疵,伊仍給付全額工程款,而如附表編號7(即原證1編號15)有施作部分,後來伊發現實際上是原告在施作,伊沒有支付工程款,因為原告完全沒有按照圖面施工,必須打掉重做等語(見本院卷第169至171頁),則依證人楊熙仁之上開證述,充其量得以認定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工項業已完成,至於究係由何人施作完成一節,自上開證人之證述無從推認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工項均係由原告所施作完成,而原告就此並未提出任何證據資料以實其說,是以本件除被告已給付予原告前開工程款之部分外,無從認定其餘部分均由原告施作完成,從而,本件仍難認定原告得以據此請求承攬報酬。

至如附表編號7所示部分,依證人楊熙仁所述,雖係由原告施作,然僅施作部分,且未按圖施作,數量無法估算,是無從認定業已完工。

從而,本件原告請求給付如聲明所載之工程款,尚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452,420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駁回之。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毋庸再予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昭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佩伶
附表:
編號 原證1 工料編號 工項 數量 金額 (新臺幣) 備註 1 9 5FL配管配合RC澆置完成給付總價 2 107,800元 2 10 6FL配管配合RC澆置完成給付總價 2 107,800元 3 11 7FL配管配合RC澆置完成給付總價 2 107,800元 4 12 8FL配管配合RC澆置完成給付總價 2 107,800元 5 13 9FL配管配合RC澆置完成給付總價 2 107,800元 6 14 10FL配管配合RC澆置完成給付總價 2 107,800元 7 15 11FL配管配合RC澆置完成給付總價 1.5 80,850元 8 16 12FL配管配合RC澆置完成給付總價 1.5 80,850元 9 17 R1FL配管配合RC澆置完成給付總價 0.5 26,950元 10 18 R2FL配管配合RC澆置完成給付總價 0.5 26,950元 11 19 B3F室內拉線完成給付總價(含燈具、開關、插座、消防) 0.5 26,950元 12 20 B2F室內拉線完成給付總價(含燈具、開關、插座、消防) 0.5 26,950元 13 21 B1F室內拉線完成給付總價(含燈具、開關、插座、消防) 0.5 26,950元 14 22 1F室內拉線完成給付總價(含燈具、開關、插座、消防) 0.5 26,950元 15 23 2F室內拉線完成給付總價(含燈具、開關、插座、消防) 0.5 26,950元 16 24 3F室內拉線完成給付總價(含燈具、開關、插座、消防) 0.5 26,950元 17 25 4F室內拉線完成給付總價(含燈具、開關、插座、消防) 0.5 26,950元 18 26 5F室內拉線完成給付總價(含燈具、開關、插座、消防) 0.5 26,950元 19 27 6F室內拉線完成給付總價(含燈具、開關、插座、消防) 0.5 26,950元 20 28 7F室內拉線完成給付總價(含燈具、開關、插座、消防) 0.5 26,950元 21 29 8F室內拉線完成給付總價(含燈具、開關、插座、消防) 0.5 26,950元 22 30 9F室內拉線完成給付總價(含燈具、開關、插座、消防) 0.5 26,950元 23 31 10F室內拉線完成給付總價(含燈具、開關、插座、消防) 0.5 26,950元 24 32 11F室內拉線完成給付總價(含燈具、開關、插座、消防) 0.5 26,950元 25 33 12F室內拉線完成給付總價(含燈具、開關、插座、消防) 0.5 26,950元 26 34 RF室內拉線完成給付總價(含燈具、開關、插座、消防) 0.5 26,950元 27 40 3F給、排、污水器具安裝完成給付總價(衛浴、落水頭、清潔口...) 1 53,900元 28 41 4F給、排、污水器具安裝完成給付總價(衛浴、落水頭、清潔口...) 1 53,900元 29 42 5F給、排、污水器具安裝完成給付總價(衛浴、落水頭、清潔口...) 1 53,900元 30 43 6F給、排、污水器具安裝完成給付總價(衛浴、落水頭、清潔口...) 1 53,900元 31 44 7F給、排、污水器具安裝完成給付總價(衛浴、落水頭、清潔口...) 1 53,900元 32 45 8F給、排、污水器具安裝完成給付總價(衛浴、落水頭、清潔口...) 1 53,900元 33 46 9F給、排、污水器具安裝完成給付總價(衛浴、落水頭、清潔口...) 1 53,900元 34 47 10F給、排、污水器具安裝完成給付總價(衛浴、落水頭、清潔口...) 1 53,900元 35 48 11F給、排、污水器具安裝完成給付總價(衛浴、落水頭、清潔口...) 1 53,900元 36 49 12F給、排、污水器具安裝完成給付總價(衛浴、落水頭、清潔口...) 1 53,900元 37 50 RF給、排、污水器具安裝完成給付總價(衛浴、落水頭、清潔口...) 1 53,900元 38 54 B3F消防火警、廣播、燈具、滅火器安裝完成給付總價 0.25 13,475元 39 55 B2F消防火警、廣播、燈具、滅火器安裝完成給付總價 0.25 13,475元 40 56 B1F消防火警、廣播、燈具、滅火器安裝完成給付總價 0.25 13,475元 41 57 1F消防火警、廣播、燈具、滅火器安裝完成給付總價 0.25 13,475元 42 58 2F消防火警、廣播、燈具、滅火器安裝完成給付總價 0.25 13,475元 43 59 3F消防火警、廣播、燈具、滅火器安裝完成給付總價 0.25 13,475元 44 60 4F消防火警、廣播、燈具、滅火器安裝完成給付總價 0.25 13,475元 45 51 5F消防火警、廣播、燈具、滅火器安裝完成給付總價 0.25 13,475元 46 62 6F消防火警、廣播、燈具、滅火器安裝完成給付總價 0.25 13,475元 47 63 7F消防火警、廣播、燈具、滅火器安裝完成給付總價 0.25 13,475元 48 64 8F消防火警、廣播、燈具、滅火器安裝完成給付總價 0.25 13,475元 49 65 9F消防火警、廣播、燈具、滅火器安裝完成給付總價 0.25 13,475元 50 66 10F消防火警、廣播、燈具、滅火器安裝完成給付總價 0.25 13,475元 51 67 11F消防火警、廣播、燈具、滅火器安裝完成給付總價 0.25 13,475元 52 68 12F消防火警、廣播、燈具、滅火器安裝完成給付總價 0.25 13,475元 53 69 RF消防火警、廣播、燈具、滅火器安裝完成給付總價 0.25 13,475元 未稅合計 2,102,100元 營業稅金5% 105,105元 含稅總計 2,207,2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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