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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364號
上 訴 人 王宸依(原名:王思涵)
訴訟代理人 張瓊勻律師
被上訴人 楊佳溱
訴訟代理人 沈朝標律師
複代理人 楊仲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2年3月14日準備程序終結,爰依前揭規定,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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