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406號
上 訴 人 張琦勝
訴訟代理人 楊鎮謙律師
被 上訴人 日春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燿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加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民國112年12月9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110年12月9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振嘉
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陳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藍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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