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56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歐萊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葛望平
訴訟代理人 楊邵涵
謝仁傑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朱育賢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懲罰性違約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4月25日111年度訴字第1560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張詠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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