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920號
原 告 徐毅
訴訟代理人 邱英豪律師
複 代理人 張世東律師
被 告 林張素娥
訴訟代理人 林謙
被 告 簡文煌(簡文興之承受訴訟人)
兼
訴訟代理人 簡淑美(簡文興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更正前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後附附表更正後所示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附表
更正前
地號 面積(平方公尺) 所有人 應有部分 223 1018.01 林張淑美 簡淑美 簡文煌 14/18 3/18 1/18 223(1) 127.25 林張淑美 簡淑美 簡文煌 14/18 3/18 1/18 223(2) 127.25 徐毅 1/1
更正後
地號 面積(平方公尺) 所有人 應有部分 223 1018.01 林張素娥 簡淑美 簡文煌 14/18 3/18 1/18 223(1) 127.25 林張素娥 簡淑美 簡文煌 14/18 3/18 1/18 223(2) 127.25 徐毅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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