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950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原告 方孟超
被 上訴人
即原審被告 楊雪
法定代理人 方偉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12月11日111年度訴字第1950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81,5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0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