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1,訴,2349,202407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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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349號
上訴人即
原告衛生福利部樂生療養院

法定代理人施玲娜(院長)
被上訴人即
被告孫慧貞
陳銘同
傅文良
張寶鈺
一、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訴字第2349號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
上訴人即原告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273萬265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起訴時公告現值
每平方公尺77,500元×原告主張被告無權占用面積計35.26平
方公尺(孫慧貞30.24㎡+陳銘同2.51㎡+傅文良、張寶鈺2.5
1㎡=35.26㎡)=273萬26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18
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承前所述,依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126元,原告前僅繳納24,661元,尚欠3,465元。茲命原告亦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爰併予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 7 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玉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 年 7 月1日
書記官蕭尹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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