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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418號
原 告 李詩芳
訴訟代理人 呂理銘律師
複代理人 楊晴文律師
追 加 被告 桃園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張善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二年十月五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四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於民國112 年9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然原告曾於民國112年3月31日書狀追加桃園市政府為被告,追加被告桃園市政府未於112 年9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庭期到庭,亦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關於一造辯論判決之要件,故應再開辯論,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瑋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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