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59號
原 告 興寶發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貴富
訴訟代理人 林更穎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孟儒律師
被 告 冠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佳鎮
被 告 顏豐進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萬發律師
陳世英律師
被 告 耀麟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黃雅瑄
被 告 顏嫻蓁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萬發律師
被 告 徐金順
訴訟代理人 陳世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加倍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六項關於「本判決第一項」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二項」;
主文欄第七項關於「本判決第一項」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三項」。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紘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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