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霄裡玉元宮
法定代理人 段樹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恩興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2年8月16日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65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萬2,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萱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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