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1,重訴,526,2024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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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26號
原 告 江謝振慶
江謝盛棋
江謝盛隆
江謝盛義

江謝聖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律師
游淑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江梯等間給付分配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原告變更聲明後,為新臺幣(下同)26,163,480‬元【計算式:原告江謝振慶00000000元+原告江謝盛棋0000000元+原告江謝盛隆0000000元+原告江謝盛義0000000元+原告江謝聖煌0000000元=26,163,4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2,296 元,原告僅繳納97,62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44,67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瑋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謝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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