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46號
原 告 昇揚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黃祖德
被 告 陳穎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柏裕律師
被 告 全方位停車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平
訴訟代理人 劉大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3月18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40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3年1月 19日宣判,然因尚有若干事項應行調查釐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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