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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亡字第24號
聲 請 人 麥朝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麥日子間聲請宣告死亡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家事庭 法 官 黃裕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趙佳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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