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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亡字第54號
聲 請 人 連天瑋
相 對 人
即 失蹤人 連佳智 籍設桃園市○○區○○○街000號(桃園&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失蹤人連佳智(男,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桃園市○○區○○○街000號桃園○○○○○○○○○)於中華民國00年0月0日下午12時死亡。
二、程序費用由連佳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連天瑋係相對人即失蹤人連佳智之父,連佳智係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其於81年6月5日,在臺中市臺中公園走失,遍尋不著,生死不明迄今已逾7年,爰依法聲請准予宣告連佳智死亡等語。
二、(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家事事件法第15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又按宣告死亡之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
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家事事件法第159條第1項、民法第9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連佳智係00年00月00日生,自81年6月5日起失蹤,失蹤時為3歲之人,其失蹤已滿7年,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本院將公示催告裁定公布於本院公告處,並以資訊網路公告之,有該裁定、公示催告公告在卷可稽,現陳報期滿,未據連佳智陳報其生存,或知連佳智生死者陳報所知之事實,依上揭規定,自得於連佳智失蹤滿7年後為死亡宣告。
從而,聲請人聲請對連佳智為死亡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連佳智於81年6月5日失蹤時為3歲之人,計至88年6月5日失蹤屆滿7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爰依法宣告其死亡。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王兆琳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施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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