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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0245號
債 權 人 樂天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東和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卓清松(即卓宏德之繼承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被繼承人卓宏德記事勿省略之除戶戶籍謄本及其全體繼承人記事勿省略之最新戶籍謄本,亦未提出依戶政事務所之填寫範例填寫,並載明係依戶政事務所資料製作,及記載製表人姓名之「被繼承人卓宏德完整且正確之繼承系統表」,復未提出被繼承人卓宏德之全體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家事庭函影本,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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