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0555號
債 權 人 向纓纓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聯成電腦中壢分店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聯成電腦中壢分店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或商號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債權人原參加債務人聯成電腦中壢分店之課程名稱、總金額、課程期間、可上課程之總時數、金額之收據或類此書面、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重新提出影印清晰、足堪辨識之解約切結書(影本即可,但須完整,不得提出LINE通訊軟體傳送之模糊影印檔案,亦不得以LINE通訊對話內容,為舉證方法,否則無從認定,將逕行駁回),經本院民國111年9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9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惟聲請人可於檢齊相關釋明文件,再重行聲請,併予指明。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