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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0597號
債 權 人 林芷清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蔡家鴻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蔡家鴻之最新戶籍謄本、與請求金額相符,且足資認定之債權證明文件(借據(應載明債務人已「收訖」與請求金額相符之數額)、本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註:債權人雖提出通訊軟體line對話及Facebook之對話截圖為證,惟通訊對話內容並不明確,且基於利害關係,通常兩造係各自選取有利於己之部分解讀,職是,通訊軟體line對話及Facebook之對話截圖內容之解讀,每個人均有不同,尤其在對立之兩造間其解讀結果,往往南轅北轍,大相逕庭,自無從採據。
】,經本院民國111年9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9月28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是本件支付命令聲請,釋明顯未完足,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至兩造間借款之糾紛,自應由聲請人另循訴訟或其他程序救濟,併予指明。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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