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1,促,111,20220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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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11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孔繁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字體適中、影印清晰、足資辨識之債務人信用卡(餘額代償)申請書暨契約約定條款影本。

二、承上,若契約約定條款無加速條款,請提出本件已催告債務人還款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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