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1,促,11123,2022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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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促字第11123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債 務 人 陳劍武(原名:陳致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拾萬貳仟肆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七四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肆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伍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陸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壹佰伍拾柒萬柒仟捌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肆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伍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陸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三個月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貳拾玖萬陸仟捌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肆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伍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陸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三個月為限,違約金之計付以三個月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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