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1,促,1154,2022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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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154號
債 權 人 林瑞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龍海、覃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林龍海、覃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足以釋明得向林龍海、覃玲請求(連帶給付)還款之文件影本(如借據、本票等)。

三、請提出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並釋明之,或提出已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催告債務人還款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原因事實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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