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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158號
債 權 人 李文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梁峻銘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梁峻銘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敘明請求金額如何計算得出?並提出其依據;
請求金額若有誤,併請更正(約定之週年利率不得逾16%,且利息不得重複請求利息),並提出計算明細表,載明項目、本金、借款期間、利率、總金額、依據等。
三、敘明借據所載借款本金新台幣(下同)「3,700元的生活費(含利息5,000元)」之記載,其利息是否為自民國107年7月至同年11月借款本金3,700元之利息?其實情如何? 四、釋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若無,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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