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17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秀琴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王秀琴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本件借款新台幣50萬,契約經電子授權驗證(IP資:27.51.0.199)之釋明文件影本。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