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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217號
債 權 人 陳敏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鈺茹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表明請求金額(聲請事項未載明)。
二、請分別表明四紙本票之提示日(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系爭票據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
)三、請提出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請求金額及其證明文件(本票等)、法律依據等)。
四、請提出債務人黃鈺茹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五、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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