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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239號
債 權 人 吳春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即吳日漢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被繼承人吳日漢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被繼承人吳日漢完整且正確之「繼承系統表」○○○○○○○○之填寫範例填寫,並應載明係依戶政事務所資料製作,及記載製表人姓名,若有虛偽或遺漏,願負相關法律責任)。
三、被繼承人吳日漢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被繼承人吳日漢之全體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家事庭函影本,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
五、對被繼承人吳日漢之全體繼承人之催告函及回執(須表明應返還之金額;
並應對各繼承人之戶籍址送達並經其簽章附回執到院)。
六、更正為正確債務人姓名及可送達之住居所(改列被繼承人吳日漢之全體繼承人為債務人)。
七、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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