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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24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非訟代理人 蓮天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拓璞投資有限公司、吳清彥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債務人拓璞投資有限公司之最新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重新提出催告函及回執(載明各次借款金額、已還金額、尚欠金額、利息、違約金、事實、依據等)。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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