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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261號
債 權 人 林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智翔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許智翔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其他足以釋明得向許智翔請求返還借款新台幣45,000元之文件影本(如借據、本票等。
註:轉帳資料顯示轉入對象非許智翔)。
四、請提出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並釋明之,或提出已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催告債務人還款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註:債權人雖提出與債務人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為證,惟通訊軟體LINE內容之解讀,每個人均有不同,尤其在對立之兩造間,其解讀往往南轅北轍,其釋明能力薄弱,殊難採據)。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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