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1,促,130,20220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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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30號
債 權 人 陳思瑜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沈奕廷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沈奕廷之最新戶籍謄本、其他足以釋明得向沈奕廷請求給付新台幣3萬元之文件影本(如借據、本票等)、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並釋明之,或提出已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催告債務人還款之釋明文件影本、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及釋明其依據;

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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