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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306號
債 權 人 宏源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史秀慧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周旺霖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周旺霖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已催告周旺霖返還新台幣271,083元之釋明文件影本(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並寄至債務人上開戶籍謄本所載之戶籍地址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及提出存證號碼000110存證信函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
三、請提出借據所載債務人簽立之本票影本。
四、請更正利息起算日為「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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