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1,促,2232,2022042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2232號
債 權 人 陳瑤浩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吳美枝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被繼承人陳廷淵、陳瑤賦之除戶戶籍謄本、被繼承人陳廷淵、陳瑤賦之完整且正確之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陳廷淵、陳瑤賦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對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之催告函及回執、對全體債務人之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附分攤費用明細表】)、釋明請求金額43,800元,如何計算而來?應提出計算明細表(載明項目、金額、總金額)並依序檢附與請求之項目及金額均相符之釋明文件、陳報被繼承人陳廷淵、陳瑤賦之全體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情形,經本院民國111年3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3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