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1,促,2345,2022042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2345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非訟代理人 張晉嘉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新翰實業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釋明本件違約事實究為何、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6,487,340元,如何計算而來、未提出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債務人新翰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陳報債務人新翰實業有限公司之現任法定代理人或全體股東,並改列現任法定代理人或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經本院民國111年3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3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