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1,促,2712,202204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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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2712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簡聖鴻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與請求總金額暨附表一編號1至4之四筆應給付金額、利息暨違約金起算日符合之釋明文件(債權人僅提出三筆之帳務明細表);

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3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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