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1,促,2766,20220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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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2766號
債 權 人 吳建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祖德、卓桂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經查本件卓桂嬌擔任連帶擔保人並經其簽章之借據加總金額非本件全部請求金額;

又本件部分本票到期日尚未屆期(兩造未另簽立借據),不得請求;

故請具狀表明「請求黃祖德、卓桂嬌連帶給付」,及「請求黃祖德給付」之金額各為多少金額?並提出計算明細表。

二、請具狀敘明本件債務人是否已清償部分本金?若是,已清償本金金額若干?三、請表明明確之違約金(違約金僅得請求借據有載明之約定,本票不得請求違約金)。

四、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註:二位債務人之請求金額不同,須分別載明明確金額,並寄至債務人之戶籍地址經其簽章附回執到院)。

五、兩造未另簽立借據之本票,請表明本票提示日(依票據法所為本票付款之提示係指執票人對發票人現實的出示票據,請求付款,不得僅以存證信函催告為之)。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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