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1,促,3159,202204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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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3159號
債 權 人 李仁華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黃才銘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黃榮焜、趙穎潔授權簽署載有擔任本件還款之連帶保證人之委託書,亦未提出已催告債務人黃才銘、黃榮焜、趙穎潔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等);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嗣債權人雖具狀敘明還款協議書(下稱協議書)連帶保證人黃榮焜、趙穎潔之姓名係由黃才銘代為簽署,且係由黃才銘致電予黃榮焜、趙穎潔通話後告知債權人已取得授權,債權人方同意讓黃才銘於協議書中代為簽署黃榮焜及趙穎潔為連帶保證人云云;

然債權人仍未提出任何足資釋明黃榮焜、趙穎潔授權黃才銘簽署載有擔任本件還款之連帶保證人之委託書及已催告債務人黃才銘、黃榮焜、趙穎潔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

又債權人提出之本院110年度票字第3287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之相對人亦僅有黃才銘,無黃榮焜、趙穎潔。

職是,債權人就上揭事項顯未依規定為充足之釋明,補正資料不完整,應予駁回。

是以,債權人應於備妥依法足供釋明之相關文件資料後再重新聲請,或另依其他訴訟程序辦理,方為適法,併此敘明。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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