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3475號
債 權 人 詹家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胡卜琳、林文欽、張碧招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債權人詹家永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連絡電話。
二、請提出胡卜琳、林文欽、張碧招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本件係依據本票票據關係請求,林文欽、張碧招非共同發票人,故請提出足以釋明得向林文欽、張碧招請求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文件影本(如借據等);
若無法提出,請撤回對林文欽、張碧招之請求。
四、請表明本票提示日(依票據法所為本票付款之提示係指執票人對發票人現實的出示票據,請求付款)。
五、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