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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3489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陳冠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逢義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本件請求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98,178元,然債務人積欠本金僅為80,269元,故請敘明請求金額如何計算而得?二、請提出本件請求金額之計算明細表,明細表應分別列明本金及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期間、利率、利息金額、違約金金額,總金額,並依序註記其依據之釋明文件。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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