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3515號
債 權 人 陳乙賢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程大鑫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系爭本票原本及正、面影本三紙。
三、請提出正確完整之附表,附表應載明本票票號、金額、發票日、到期日、提示日(依票據法所為本票付款之提示係指執票人對發票人現實的出示票據,請求付款)及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第1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該本票裁定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