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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7251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唐水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唐水永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二、本件違約事實究為何?究該當兩造契約何一條項款而屬違約?是否喪失期限利益?是否應事先催告始生效力?若是,請提出催告函及回執;
若否,亦應敘明其依據之契約項款為何?三、依債權人提出之交易往來明細查詢記載,債務人之繳款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15,364元與債權人之請求金額421,581元顯有出入,債權人應具狀說明實情為何?並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
四、釋明請求金額421,581元如何計算而來?應提出債權明細表,分別列明本金、利息(載明計息期間、利率、金額)、違約金各若干?及各該項目、金額,依據之契約條項款為何?同時依各項目、金額順序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
【1、並應注意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計利息(民法第207條)。
2、違約金若可認係損害賠償金額之預定,不得復請求遲延利息(最高法院62台上字1394號判例)。
3、如係信用卡、現金卡債務自104年9月1日起,週年利率不得逾15%】。
五、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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