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86號
原 告 鄧桂春
鄧惠心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律師
鐘煒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鄧仁順等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家事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之規定準用之。
本件係屬因財產權關係為請求之家事訴訟事件,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暫核為新臺幣(下同)6,510,433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裁判費65,548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甘治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