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1,家繼訴,88,202403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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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8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彭佳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AREE HOMYAEM(中文名:安莉洪顏)間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月16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6萬06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88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審理細則第41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家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温菀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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